某保险公司承保当地某农场主吴某拥有日本尼桑公爵车一辆,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999年12月4日,吴某驾车在八一农场出险,将他人撞伤。在围观群众的监督下,吴某到八一农场公安局报案。在公安人员现场查勘时,吴某借机启动汽车,驾车逃逸。12月12日,吴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某路段肇事,车毁人亡。吴某的遗产继承人依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车辆的损失。
评析:
被保险人在肇事逃逸一段时间后又肇事的,对于第二次肇事,应当与第一次肇事区别开来看,在许多情况下,两次事故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是各自独立的事故。本案中被保险人吴某第一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不仅属于《车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而且已经严重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该行为,有关机关会在查证属实后按规定处理,保险人也完全有理由对该起案件拒绝赔偿。而第二次肇事与其第一次肇事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在被保险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且无其他免责事由作为拒赔依据的情况下,保险人应该对该起车损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