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110网律师
【典型案例】
2004年,被告人邹某和高某登记成立A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由邹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A公司在某银行贷款320万元,为期一年,由B信用担保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时,B信用担保公司又与A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A公司提供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价值450万元非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拿到贷款后用于正常公司运营,但至2008年A公司未及时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B担保公司为其代偿本息324.818万元。由于A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系无效合同,致使担保公司代A公司清偿贷款本息后,无法用A公司提供的保证反担保抵押物进行清偿。2009年经法院公开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A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邹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所涉银行贷款合同中一共存有三个具体合同关系,即A公司与银行的贷款合同、B担保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合同和A公司与B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合同,A公司将从银行得到的贷款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公司运营并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其未按时还款也仅仅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要构成A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邹某犯罪的原因发生在《反担保合同上》,而要理清两当事人的犯罪构成,首先我们先谈一下何谓合同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外在表现形式包括:(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根据本案事实及上述法律,A公司在与B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产权证明,致使B担保公司在代A公司偿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324.818万元后,无法用该公司提供的保证反担保财物进行清偿,数额巨大,被告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对其判处罚金;被告人邹某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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