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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时清算组是如何组成的?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公司解散时清算组是如何组成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10303/259513.html
 
 
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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