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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50岁的赵先生于2000年购买了一份终身生死两全保险,选择10年分期缴保费方式,保险金额为15万元。2000年5月8日,他首期缴纳保费6500元,保险合同生效。该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如在60周岁前身故,其受益人将获得2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30万元。

  2003年5月3日,赵先生因出差去兰州没按时缴纳保险费。5月11日,赵先生在返回途中因车祸罹难。那么,赵先生的保单还有效吗?他能获得保险金给付吗?武汉大学的保险专家认为,赵先生的情况,涉及到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 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到期没有缴费,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没来得及缴费就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对此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赵先生的死亡发生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对其负保险责任。其受益人将依照合同的约定得到30万元的保险金,但应扣除其欠缴的保险费6500元,即其受益人实际获得保险金为30万元-0.65万元=29.35万元。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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