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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胸失败致双乳被切除 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23万

发布日期:2013-02-22    作者:吕庆喜律师
  因认为隆胸手术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害,潘女士将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驳回卫生服务中心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潘女士23万余元的判决。
  2011年3月,潘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她隆胸手术后,双乳出现红肿、瘙痒等病症,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凹凸不平、大小不同等症状。之后又到多家医院诊治,病症未能改变,双乳必须切除。卫生服务中心为了获取利益通过虚假广告宣传,不负责任地进行手术,对自己的精神和身体造成巨大伤害,夫妻也因此离异。故要求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卫生服务中心辩称,潘女士起诉已经过诉讼时效,其主张没有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潘女士病例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卫生服务中心针对手术并发症未履行告知义务,在隆胸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潘女士乳腺周围软组织增生症改变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判决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潘女士23万余元后,卫生服务中心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病例已经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虽然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责任比例均有异议,但均未能提交详实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于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参照鉴定结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服务中心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比例为80%是适当的。因潘女士的治疗没有完全终结,损害后果尚未确定,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关于潘女士已经发生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根据伤残鉴定结论,审核相关票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了合理损失数额,并按照卫生服务中心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法酌情进行了判处。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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