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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损毁按比例赔?法院判决按实际损失赔偿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在车损险条款中一般有这样的约定,保险人依据投保人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条约定无效,保险公司应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010年12月21日,x先生驾驶某陶瓷厂所有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区某交叉路口时,与由钱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后交警部门认定x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
  保险公司理赔时提出,根据车损险保险条款的约定,首先扣除交强险应赔偿2000元。同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赔付比例应不超过70%。
  对此,投保人陶瓷厂难以接受,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属无效
  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在于,发生车辆损失时能得到保险赔偿,其能否得到赔偿仅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有关,而与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事故责任无关,以事故责任比例为依据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仅不合理,亦有违投保人的初衷。
  车损险是一种损失补偿的保险制度,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事故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车损险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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