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保单代人签字 致使保险提前到期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2年,吴友仙的丈夫曾先生为4岁的儿子购买了一份“儿童平安储蓄保险”,保险卡上约定的投保截止日期是2006年5月。不料,今年6月初,代办员突然给了吴友仙840元钱,称保险已经到期。
吴女士表示不解:保险明明是2006年到期,怎么被提前了两年呢?因保险卡已退回投保单位,吴友仙遂到该保险公司查询。结果令她大吃一惊:2006年的保期已被涂改,提前至2004年5月;而《领款通知书》的《委托书》上,其丈夫的名字被人代签了。
该保险公司的潘科长解释说,当初办理保险是针对16岁以下的儿童,吴女士的儿子4岁投保,到16岁就应截止。当初代办员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审核时发现这一问题后,未经投保人同意就改了过来。代办员代为签名领款确实不妥,但钱毕竟还是到位了。
据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方可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代替他人签名,无论是否善意,都是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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