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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名义和产权登记均为一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夏军与叶倩相恋三年后准备结婚,考虑到俩人都是租房居住,在叶倩的建议下,俩人分别出资8万元和6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5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新房。购房时使用的是叶倩的名义,并用其名义做了42万元的按揭贷款。月供款和装修款都是由俩人共同承担的。房屋装修完成后俩人即共同搬入了新居,叶倩取得了房产证,不久俩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持续二年之后,俩人面临离婚,此时房屋市值为70万元,贷款余额为40万元。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解答:
    双方买房时虽然使用的是叶倩的名义,但从双方当时购房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双方的结婚居住需要。双方为此共同出资、共同负担月供又共同装修,由此可以推断出双方是在出于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因此,该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俩人的出资比例大致相当,故在分割房产时,可以按照每人享有一半的份额进行处理。当然,对于剩余的按揭债务,也应当由俩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如果叶倩取得房屋的话,则其应向夏军支付15万元的经济补偿(70万元的房屋现值减去40万元债务后的余额的一半),并承担剩余全部债务。
   律师特别提示:
    在双方协商不成发生诉讼时,如果双方对上述出资情况均无异议,则夏军并无风险。但假如叶倩对于夏军的出资情况不予承认,而夏军又提供不出其确实参与出资、还款和装修的证据时,则该房产就会被认定为叶倩的个人婚前房产。此外,如果有证据表明当时双方并不是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夏军只是在叶倩买房时提供资金支持的,该房也会被认定为叶倩的个人婚前房产,对于夏军的出资和负担的月供款部分,则由叶倩返还给夏军。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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