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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

发布日期:2013-02-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此解释说,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据介绍,亲子鉴定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孙军工说。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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