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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3-02-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公司法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关系
2011102515:12        法帮网     我要评论
   (1)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法。198841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起着国有企业法的作用。
 
  但是,鉴于公司法原则的一致性,公司不宜再区分不同的所有制形态,不宜以出资人的国家性质掩盖其公司的本质和共同特征。因此国有企业一旦改建为公司,不论是国有控股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就必须适用公司法,不再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于不改建的国有企业仍适用国有企业法律。在新公司法中,不再保留专为国有投资主体设立公司设置的条款,这已明确表示公司法对于不同的投资主体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和平等性。
 
  (2)公司法与关于集体企业法的规定。199063,国务院发布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621,国务院又发布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这两个条例作为中国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公司法规,分别适用于乡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实践中,也有许多集体企业通过改革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如何划定公司法与这两个集体企业条例的适用范围呢,也是同国有企业一样,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均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改建为公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仍分别适用这两个集体企业条例。
 
  (3)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律。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总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原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而新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适用公司法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扩大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在处理和外商投资法律的关系中,确立了公司法为一般法,外商投资法律为特别法的原则。
 
  因此,基于我国目前企业形式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且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制,本公司法并未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全部纳人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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