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大学后,到底能不能要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盛春龙律师
首先要搞明白为什么法律上通常说是不可能的:《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加上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这些共同筑成十八岁以上的子女不能再要抚养费的法律高墙。
针对《婚姻法》二十一条中已满十八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中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明确限定为“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一条就把正在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也基本挡在法律救济的大门之外。这里不能回避的一条规定是93年最高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这是93年出台的《意见》,而且是针对是80年《婚姻法》的,到了2001年《婚姻法》经过修改后,80年老《婚姻法》作废,而且《婚姻法解释一》对2001年《婚姻法》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了重新的界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93年的这个《意见》也被取缔了呢?我个人认为,既然没有明确宣告93年的《意见》作废或失效,那么这一条就仍然有效。为什么要这么较真,就是因为93年《意见》中第(3)项还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这一项救命稻草:孩子上大学,虽然可以通过勤工俭学或申请困难补助,但仍然存在无法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的现实状况,既然这个《意见》仍然有效,那我们这个《意见》的这条这款就是我们主张抚养费的法律依据。虽然牵强,但毕竟师出有名。这是诉讼的第一步法律条文上的准备。
第二部分,基本事实和证据部分。基于以上法律依据的分析,以不支持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所以,想要获得支持,必须存在原抚养方没有能力抚养、而对方确有能力抚养这样的事实,而且要拿出足够的证据。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实条件,就不要起诉了。如果有这样的事实,那还得准备基本的证据,否则立案这关就过不了。现在立案难,而且法官本能的都会认为这种情况没有法律依据会败诉,所以不愿意给你立案,在立案阶段就直接给打发了。所以立案前要准备好证据,加外立案时合适的态度,只要能立上案就成功一半了。
第三部分,庭审部分。法官会这样思考问题:原抚养一方真的没能力吗?对方条件好吗?如果原抚养人真的经济困难而对方有条件出钱,那就尽量帮一下。如果双方都困难或者原抚养人自己还有能力抚养,不管对方条件如果都不会支持。一句话,只要法官内心上认为值得帮,那就好办多了。法官不想帮的情况我们就不谈了,在法官想帮的情况下,法官同样会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一般来讲法官都会认为出判决有很大难度,所以会极力主持调解,用情用理,主要去做对方工作,让对方给一部分钱;而对方到了法庭上,他的心理状态本质是件丢人的事,自己有条件但不给孩子上学钱,怎么说都是不符人情伦理的,多少给一点,面子还是要给的自己留的嘛,况且拒绝给钱将来给孩子的印象也会不好,这个风险谁也不想担,总之呢,对方弱势的心态在法官的劝说下会比较容易掏钱。而此时原告方不能胃口太大,一定要盯紧法官思路和法官的脸色,适可而止,见好就收。这种案子以调解的结案是最好的方式。如果对方就是不给,只能判决,那原告方还是值得期待的,因为本来就胜率不高,在获得法官同情和理解的情况下,总会有胜诉机会的,退一步讲,起诉本身就是对对方的道德攻击,败诉也没有任何损失,这是件低成本,高回报的事。
综上所述,只要具备无法独立供着孩子上大学的客观事实,就建议起诉,因为这类情感和道德为主的纠纷,法官不会以硬梆梆的法律规定来直接结案,多会以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方式做双方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来结案,最后通过法官调解拿到钱的概率也很大。这才是这类案件的特点:情理为上,法律次之,不诉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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