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发布日期:2013-03-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 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 路驾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 违章记分查询方式。对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 原记 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除须重新 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自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机动车驾驶员接受考试的时限顺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