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既约定不按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又约定了不按期支付结算款的违约责任,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如何适用?
发布日期:2013-03-10 作者:110网律师
观点:施工合同中,同时约定进度款支付迟延的违约责任和结算款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是一种常态。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应该依据哪一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要看欠款的阶段。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拖欠应分别不同情形来适用合同中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如果仅仅拖延进度款,结算后,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结算工程款,应适用进度款延期支付的责任自不待言。如果进度款支付迟延,在结算后结算款亦支付迟延,应分段适用违约责任条款即,明确进度款的欠付数额及时间并计算至结算款的支付条件成就时。因为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以工程竣工为时间届点。竣工后工程即进入结算阶段,结算完成后,所有的工程款均属于工程结算款。在结算完成后,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明确,符合约定的支付条件时,发包人应予以支付,否则属于延期支付结算款。若工程未竣工,应适用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因为工程未竣工欠付工程款的性质仍属于进度款。但是实务中也有人认为,工程虽未竣工,但由于是迟延支付造成的,应视为已经竣工,仍应适用延期支付结算工程款违约责任。但该种主张属于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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