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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是轮奸罪还是强奸罪?会判10年以上吗

发布日期:2013-03-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回顾:

    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律师案件分析:

     1、李天一涉嫌强奸罪,而非轮奸罪。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轮奸罪不属于单独的罪名,轮奸是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之,那么李天一按照规定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犯案者李天一未满18周岁,《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适用减轻处罚的话,那么李天一会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期。但因受过劳动教养。判处不会过轻,有可能会判处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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