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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巨大,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杨婷律师
 高某因为盗窃罪被武汉xx检察院提起公诉,且起诉书上注明其盗窃数额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高某在被批捕后,一直关押在看守所。本律师接受高某母亲的辩护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调查取证。通过会见,我警觉的发现高某具有自首情节,这对于其减轻量刑有很大的帮助,在随后的庭审的过程中,我果断的提出高某具有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武汉市xx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被告人判三缓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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