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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破产逃避债务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02.08.02
借破产逃避债务 休想
  据新华社北京电针对近日屡有发生的企业借破产之机逃脱债务的现象,以及破产企业职工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恶意破产逃债难上加难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介绍,该规定共106条,涉及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常见的14个问题,将“从制度上有效地制止破产逃债现象”,为公正高效地审理此类案件奠定了法律基础。该规定除从案件受理这个源头上制止破产逃债行为外,还明确指出,一旦发现恶意破产,法院可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在“发现企业有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以进一步防止债务人借申请破产进行逃债或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为了不让“破庙”背后的“富方丈”逍遥法外,该《规定》将对涉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隐匿、转移破产财产的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破产企业必须有法人资格
  该《规定》限定了申请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即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同时,申请破产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如书面破产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债务情况表等详细文件资料。另外还规定了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两种情形,即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法院受理时,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有恶意破产情形的,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商品房业主不受房产商破产影响
  如果你购买了商品房,无论是否办理了产权证,将不必担心由于开发商破产而受连带、房子被作为破产财产清算掉。因为该《规定》明确规定“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该规定,房地产开发商破产的购房人已购买的房屋,即便购房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只要房屋已实际交付给了购房人,房屋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业主仍享有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职工劳动报酬优先赔偿
  该《规定》还对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等劳动主体给予特殊保护,把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收取的集资款,解释为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充分反映了对劳动者这样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加有效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意义。该《规定》还将破产案件受理费用的上限规定为10万元人民币。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的也可申请破产,更加有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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