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雇员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2011年10月起陈某到某娱乐城做机修,并于2012年6月被捕。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受他人雇佣,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并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分析: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赌场雇员是否应当追究刑责,各省有不同做法。辩护人考虑到陈某的态度及司法现实,建议法庭应对其免于处罚或处以缓刑。陈某在犯罪组织中作用微乎其微,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赚钱劳动报酬,不知犯罪,无主观恶性,也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悔罪。
审判结果: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缓期一年执行,判决后予以释放。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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