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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24    作者:袁翠律师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9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11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规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国土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隔离试种等情况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国家林业局可以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进行监管。
第四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管,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原则,规范被许可人经营行为,确保隔离试种的有效实行。
第五条 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 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二) 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到达国内并通关后,被许可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负责监管这批货物的森检机构。
(三) 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被许可人是否种植在《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中并接受了监管;
(四) 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在《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中的隔离试种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五) 隔离试种后,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种植或销售等经营情况;
(六) 被许可人隔离试种管理措施、档案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 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监管的方式有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实地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进行现场查验,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书面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监管机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二) 被许可人按照通知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1
、登记项目变动情况;
2
、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3
、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4
、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隔离试种情况;
5
、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经隔离试种后,其移植、销售等经营情况;
6
、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 监管机构检查人员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并做出书面记录,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管部门的记录档案。
(四) 将检查结果通知被许可人。
第八条 实地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被许可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二) 对被许可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隔离试种、监管周期及隔离试种后其移栽、出售等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三) 对被许可人隔离试种条件、检疫和病虫害防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四) 查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档案和相关资料。
(五) 要求被许可人补充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进行实地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与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书面检查应当在检查前2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实地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但应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
第十一条 书面或实地检查不合格的,由监管机构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并传播扩散的,国家林业局依法撤消其《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对其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 监管的有关材料应当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有关材料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11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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