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3-03-25 作者:江珍来律师
申请人:XXX,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广西省玉林市XX大队。身份证号码:45252719830720XXX。
被申请人:广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X号XXXX房。法定代表人: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给付人民币18000元(2个月的工资)。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于2012年5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广州XXX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申请人每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从入职至今,被申请人尚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没有为其购买任何社会保险。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6日两个月的工资总计18000元。申请人去劳动监察中队投诉后被申请人仍然不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申请,督促其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8000元(2个月的工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 月 日
附:欠条复印件两份。
支付令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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