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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3-03-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就确立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明确:“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我国相邻关系的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进步。物权法再次肯定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处理相邻关系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调整作了更全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对相邻关系的处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办,无规定的可以按当地习惯办;
 
  二是对几种常见的相邻关系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相邻用水关系上,要求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要在相邻人间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要尊重自然流向;在相邻通行关系上,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挠并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不得堵塞;在相邻土地关系上,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相邻环境保护上,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施放污染物妨碍相邻人生产;在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关系上,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三是要求在使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尽量避免造成损害,在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则应对提供方便而受到损害的相邻人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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