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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环保法讲义:环境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环保法讲义:环境法律责任。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环境法律责任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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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提示】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

【提示】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由此可见,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

1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5种。

2环境污染的防治单行法中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A警告或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B其他类处罚: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二、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提示】1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2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3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3)第三者过错。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三、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1.犯罪主体。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 (二)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

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同一般的刑事责任的形式没有区别,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型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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