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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3-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2013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因果关系。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同学们都在紧锣密鼓的复习当中,小编准备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司考资料分享给大家,祝各学员复习顺利。

精彩链接:

2013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主体责任的要素要件

2013司考阮齐林刑法总则不作为成立犯罪一般条件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客观要件

司法考试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因果关系→条件(即原因)说→条件关系中断(不溯及)→正条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关系

1.条件说与“多因一果”·“救护车事件”

(1)“条件”说,即如果没有前者A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者B结果,那么A与B存因果关系。必要条件关系,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即可,不必是结果的唯一条件。

(2)。“多因一果”与“救护车事件”·“近因”若独立造成结果的,阻断“远因”。

*“救护车事件”甲刺杀乙,乙受伤。救护车载乙去医院抢救途中遭遇车祸,车毁乙死亡。A刺杀与B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因介入车祸C,C车祸独立且正常风险范围内导致B死亡结果,C是原因。

对B而言,C是“近因”、A是“远因”,近因C“独立”造成结果B,就没有A的什么事了。

也可以说成:如果A与B之间介入C,且C“独立”造成了B(结果)的,就将B归责于C,不再越过C溯及到A了。这被称为“不溯及”规则,A与B之间虽有条件关系但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这也可以看成:A与B之间的条件关系因C介入而被中断,没有因果关系。“关系的中断”“条件说”的修正:

*近因怎样能够“阻断”远因?需近因“独立”造成结果:

①足以且事实上造成了结果;

②近因介入与远因没有密切关联。

以救护车事件为例:①车祸造成乙死亡;②刺杀(远因)与出车祸(近因)没有密切联系。因为乘车遇车祸的风险与刺杀没有关联性。

试题07: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例:甲重伤乙濒死,医生丙有轻微过失,丙死。非近因独立造成结果,不阻断远因,甲有丙无。

例: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致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致溺死。因果关系未中断,故意杀人罪既遂。

试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6卷二单选2【D】)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中断)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中断)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条件之一即可·客观性)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重叠因果,利用已有的条件甲有,乙没有)

(3)行为与病态体质共同作用导致死伤结果的,病态体质不阻却行为与死伤结果的因果关系

如,甲与患有脑动脉瘤的乙因口角发生撕扯,甲把乙头部用力夹于腋下,乙用力挣扎几下后脑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有条件关系(如果甲不夹持乙脑袋,乙不会用力挣扎,当时不至于脑血管破裂死亡 ),认定有因果关系。据此,下列情形虽然偶然,也认为有因果关系。

试题: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

3.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具体犯罪之特殊因果关系)

如故意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伤害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抢劫行为与占有财物结果之间,诈骗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结果之间,敲诈勒索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等。 【例】甲向乙敲诈3万元,乙报警。警察指使乙到甲约定的地点交给甲3万并当场将甲逮捕。乙并非因为惧怕而交付3万元,甲得3万元与其敲诈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只是敲诈勒索罪未遂而不是既遂。

【例】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试题)

A.保险诈骗罪未遂 ;

B.保险诈骗罪既遂 ;

C.保险诈骗罪预备 ;

D.合同诈骗罪

【A】保险公司不是因为上当、误解而交付,甲取得20万,与欺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预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例:甲为毒杀乙事先将准备的毒酒放在自家的书架上,碰巧他人饮酒而死亡。甲尚未故意杀人实行行为人,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预备的想象竞合。

4.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结果的,依然有因果关系

A、乙于深山杀仇人丙致其重伤昏迷,遂离去。丙醒来后无能力自救冻饿而死。(有)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有)

5.没有以法律的重要方式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超常规风险),没有因果关系。

劝人乘飞机、火车旅行,探险,买车、跑步不是法律重要方式(暴力、欺诈、杀人……)不产生超常规风险。因为不论谁旅行都有此程度此类风险。

试题: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单选3【D】)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客观性)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非法律不允许方式超常风险)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是条件关系,也可有因果关系,双重原因)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现实发生的结果,非推想的)

例,甲在一次盗窃中获大量海洛因,自己不会吸便送乙(乙吸毒),乙注射毒品后死亡。(没有)

*减少风险的,当然没有因果,甲眼看乙要被汽车撞上,便推开乙,乙摔伤。

6.双重因果,虽不是条件关系,仍有因果关系。如上面试题C项。双充分条件。

例:甲、乙各投放致死量毒药在丙的茶杯中,导致丙死亡。甲、乙任一行为都足以造成丙死,甲乙都是丙死亡原因。

7.重叠因果,二条件“合力”造成结果

例:甲、乙各投放50%致死量毒药在丙的茶杯中,导致丙死亡。甲、乙任一行为不足以造成丙死。结论类似于上述06试题D项。如有先后,后放的有因果,先放的没有。

8. 没有条件关系,没有因果关系

例:甲投毒杀丙,丙中毒未死被乙开枪打死。没有甲投毒也有乙枪杀丙,丙死于枪杀与甲投毒无关。

9. 没有实际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可是推想的、假想的“结果”

例:甲车撞了乙,乙受伤可能在5小时后死亡,但2小时未死时被丙撞死。甲只是“可能”致死,但事实上是丙致死,丙有甲无。

10.因果关系的客观性06试题C项

令行为人对结果负刑事责任起码需要2条件:

(1)客观有因果关系;

(2)主观有过错。因果关系只是客观前提(负刑事责任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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