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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3-03-28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阳瑜 程诗淇) 银行卡内的钱千里之外被取走,追寻无果,持卡人诉至法院求维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327日审结了一起借记卡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存款损失。

  2013120日下午,王青在桂林家中收到了四条银行短信,得知自己在桂林某银行办的借记卡账户被取走了2700元,手续费37元。王青立马打电话给银行客服查询,在得知账户在湖南被盗取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了银行卡,目前此案尚未侦破。王青认为,该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去公安机关报案时出示了银行卡可以证实,并且没有任何一种交通工具可以让原告在一个半小时内从湖南赶到桂林,因此原告不可能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湖南取款,因此可以证实为他人取款,银行未尽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致使自己存款被盗取,存在过错。遂王青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2737元。而该银行称,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王青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认为,王青在该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使用该卡存取款,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对借记卡、卡号和密码三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只有在三者一致并且真实的情况下,方能允许交易。王青的银行卡并未丢失,王青在钱被领取后立即向民警报案且出示了银行卡,王青的存款被他人使用非法途径恶意冒领的事实可以认定。银行在未能识别借记卡真伪的情况下,允许交易行为的进行,表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因此造成了王青存款被冒领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被告银行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王青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2737元(含手续费37元),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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