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与保证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发布日期:2013-03-29 作者:王红影律师
关于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是否对同一要求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并用的问题,也就是说决定一个人取保候审,是否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曾经专门作过研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即两者择其一。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取保候审案件主要适用于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的单一保证形式基本已可起到保证作用。对于采用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发生的,依法应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同时,如果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提供两种保证形式,就会使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例如,有些人能够提供保证人,但却不能提供保证金,而有的人却能提供保证金、不能提供保证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就都不能运用取保候审。这样也会给执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带来困难。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中明确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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