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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

发布日期:2013-03-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聚众斗殴
赔偿责任该怎么划分
你好:
    关于聚众斗殴的责任划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4年11月11日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的请示作出了回复,根据该回复,因聚众斗致使伤害他人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限于轻伤和轻微伤),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互不赔偿。如果致使一方重伤或者死亡的,致害一方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一方对引发斗殴事件有过错的,要根据其自身过错程度免除加害方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对于加害一方的成员之间,互负连带责任,任何一方都有全案赔偿义务。
    这是因为聚众斗殴本质上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都明知可能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仍然参加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参与斗殴的目的和行为均是违法的,为了预防和惩罚原告的违法行为,对该犯罪所造成的伤害,被告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对其中所造成的伤害由原告自行承担。但是在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后果下,案件性质又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此罪侵犯的客体就不再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加害方应当负责赔偿,但是仍然适用混合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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