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拉拖拉机致人亡案
发布日期:2013-04-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李某和孙某都是安徽来江阴的务工人员,两人原本都在工厂打工。后来,李某为了早日摆脱贫困,凭着原有的驾驶技术,自己购买了一辆变型拖拉机跑起了运输生意。经过几年的辛苦工作,李某终于存下了一笔积蓄,考虑到江阴市区禁止拖拉机行驶,于是今年年初他又购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准备等领取牌照后就把拖拉机换了,然而,他规划的美好未来还没来得及实现,意外发生了。
今年4月27日,李某驾驶变型拖拉机时,拖拉机坏在了村道上,为了让拖拉机重新启动,他驾驶自己的新车,载着不懂任何驾驶技术的朋友孙某一起来帮忙。李某将拖拉机和轻型货车背对背用钢丝绳牵引住,简单教导孙某如何启动车子后,准备让孙某开新车拖动拖拉机,自己则发动拖拉机。结果李某还没来得及上拖拉机,孙某一脚油门就冲了出去,由于速度太快,钢丝绳断裂,轻型自卸货车失控,而手忙脚乱的孙某来不及踩刹车,撞倒了坐在路边休息的吴某,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李某打电话报警,并和孙某一起投案自首,经江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孙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指使被告人孙某违章驾驶其自购汽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均确己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两人有自首情节,且已尽力赔偿了死者家属十余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按交通肇事罪论处;而被告人李某虽然没驾驶汽车,但是明知孙某不会开车,却仍指使其驾驶,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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