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间短,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日期:2013-04-03 作者:110网律师
程某(化名)于2011年9月25日入职深圳某技术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公司未为程某缴纳社保。2011年11月16日,双方在发放工资时产生纠纷。2011年11月25日,公司以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对程某口头作出辞退的决定,程某对此有异议,双方协商未果,程某遂委托本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结果】
本律师认真、耐心倾听了程某述说的案情,经整理分析发现,本案中由于程某入职时间较短且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所以首先要收集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经本律师指点,程某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证,并且提供了其与公司管理人员的电话录音,经分析,本律师确认上述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口头辞退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于是本律师代理程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承担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补办社保等法律责任。经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向程某一次性支付若干元,程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
虽然程某入职时间不长,但是其合法权益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维护权益既要及时,也要讲求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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