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中应充分利用举证规则
发布日期:2013-04-03 作者: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按: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一方能能够证明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另一方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另一方。另一方否认但无反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涉及转移财产的,一方有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丽于2006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举办婚礼,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小丽经常受到小王的殴打。2010年,小丽发现小王有外遇,两人开始发生争吵。2010年底小王提出离婚,因考虑到孩子还小小丽不同意离婚。2011年3月,两人一同去看病的路上,小王再次提出离婚,遭到拒绝后,便对小丽进行殴打。2011年6月,小王将小丽叫到公园某处,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两次小丽均报了警,但因小王的否认,公安机关未予处理。因无法忍受折磨,小丽于2011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抚养,要求分割共同财产4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庭审理】
诉讼过程中,被告小王同意离婚,同意孩子抚养权归原告小丽,但辩称共同财产40万元已经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无共同财产,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无事实依据,但被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案件焦点】
1、双方是否存在共同财产?
2、是否认定家庭暴力?
法院判决
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暴力,两次殴打原告致轻微伤,构成家庭暴力,过错在被告。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2011年1月以被告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但无法举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伺候没有收入,故家庭费用系从40万元存款中支出,家庭费用支付的金额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确定为10万元,故认定被告还持有30万元,应由原、被告各半享有。
【律师建议】
在离婚诉讼中,大吵大闹并不能解决问题,关键在于抓住问题的关键和证据的关键,应善用运动证据的举证规则,有效的利用证据,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最大可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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