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忧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有关人员表示,在《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之前,目前实行的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还将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把保险金给被保险人——车主。
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是车主,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明确了事故形态和事故责任后会将这笔费用赔付车主。但按照法院的规定执行后,保险公司实际上属于违约,如果车主追究责任,保险公司将陷入被动。此外,由于车险费率是与车主的出险情况相挂钩,如果车主否认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无法依据出险情况提高车主的车险费率,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他建议是否可以由车主出具一个单据表示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索赔,从而保证各方面的利益。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毕欣认为,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者赔偿很可能增加了受害人索赔的成本。保险公司是依据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对车主进行赔偿。同时保险合同中有责任限额的问题,就是说根据保险责任有些费用是属于免赔责任,那么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很可能与车主实际应该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存在差距,那么剩余的部分受害人还要向车主的追讨,这无疑增加了受害人追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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