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判决有理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直接判赔符合新交法的规定
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新交法实施以后,根据第76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
在本案中,司机温某所驾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其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赔偿,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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