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婚前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

发布日期:2013-04-14    作者:110网律师

武汉婚姻律师:婚前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如果该不动产取得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夫或妻一方,并且合同义务在婚前履行,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应由该买受人享有,该房屋是买受人的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所有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由于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夫或都妻一方于婚前与卖方共同达成,并没有夫或者妻另一方的参与和意思表示,因此该不动产也属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其所有权的归属不因婚姻关系而从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有的观点认为此类不动产如果是在婚后取得所有权的,无论产权登记在谁地名下,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对于一婚前支付的首期贷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的债务,由双方返还。但是,武汉离婚律师伍松律师认为,由于该买卖合同形成于婚前,因此,还贷的义务属于买受人单方的个人债务。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不因他人参与偿还债款而发生转移。
对于该条中不动产增值部分的法律性质,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财产的收益属于孳息,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的买卖合同的,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方名下的,该不动产由婚前首付方取得。房屋的增值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应归属于物的所有人。一个人的婚前的财产的孳息不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的归属应与原物相同,既然原物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孳息也不应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www.027falv.com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