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赵 强律师
(1)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奸淫幼女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因为幼女正在发育成长时期,对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物缺乏辨别能力,既不知道性交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结果,也不可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容易上当受骗,幼女被奸后,往往会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这两个罪不仅侵害的客体不同、而且侵犯的对象也不同。强奸罪侵犯的对象是14同岁以上少女或者成年妇女,奸淫幼女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满14同岁的幼女。
(2)客观方面不问,强奸罪,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从他手段,致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和不知抗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而奸淫幼女罪,则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不仅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奸淫的目的,而且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无法从幼女的外表判断其叼可能尚不满14周岁,也不具备了解该幼女实际年龄的条件,也就不能定为奸淫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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