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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聊闪婚成夫妻 女方欲离婚称遭家暴被驳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盛春龙律师
     两人通过QQ聊天认识一个月后闪婚,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年后,女方称经常遭男方毒打而提出离婚。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家住广西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的蓝媛秀,出生于1986年4月7日。2010年3月,蓝媛秀在安徽省合肥市打工时,与广西都安县拉烈乡上弟村的莫吉才经网络视频聊天相识后恋爱,同年4月20日,两人开始同居生活,4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11日生育一男孩莫寿红。     婚后,这种“闪婚”的弊端也渐渐暴露出来。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不一,经常争吵,几乎没有共同话语。2013年2月26日,蓝媛秀以“我与莫吉才结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尤其是在去年的11月份,男方还实施家庭暴力动手殴打我,致我受伤住院治疗十多天。因不甚男方毒打折磨,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到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其与莫吉才离婚。     法庭上,莫吉才承认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有过矛盾,但本人从来没有打骂过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诉称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打伤住院,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有其本人陈述,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况且被告予以反驳,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蓝媛秀的离婚请求。(来源于: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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