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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 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 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 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 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误工日期证明 
  1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 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1 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 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护理费证据 
  1 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 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根据地方规定,如《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十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证据 : 
  1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 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 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配置国产普及型器具标准计算。残具包括假肢或手摇三轮车。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器具以补偿丧失的功能。需要配备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岁的以十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七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四次为限,结案时一次给付。其标准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标准确定。 
  残疾器具是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为了使用是残疾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赔偿残疾用具时应注意,一是部分残疾用具还是残疾代用器官(如假眼,假发,假肢等)应全额赔偿。 
  赔偿残疾用具费应有残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国产普及型的证明 及事故伤残评定书。

  生活费 
  1 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 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一。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十六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长期生病和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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