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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被告人认为公诉人起诉书事实不符,当庭不认罪,在庭审笔录上不签字,对吗,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开庭时被告人认为公诉人起诉书事实不符,当庭不认罪,在庭审笔录上不签字,对吗,
开庭时被告人认为公诉人起诉书事实不符,当庭不认罪,在庭审笔录上不签字,对吗,
我的回复: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被告人认为公诉人起诉书与事实不符,有权当庭辩解,提出自己的主张,法庭会将被告人辩解记录庭审笔录,被告人应当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法庭才予以支持,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公诉机关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即使被告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也需要证据确实充分。庭审笔录是对庭审情况的真实记录,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应核实庭审笔录是否真实记录庭审情况,如果核对无误应当签字,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被告人有权拒绝签字,不影响法官最后依照已确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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