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3年9月23日,某工艺厂与B公司签订订货安装合同。1995年4月6日,B公司、工艺厂、A公司、京北大世界商贸集团分别以原甲方、原乙方、新甲方、协调方的名义,就B公司和工艺厂签订的该合同中的部分订货安装合同涉及的工程转给A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将该合同涉及的工程转让给A公司,原甲方支付的11.5万元由新甲方给付原甲方,A公司于1995年4月15日前预付工艺厂20万元。工艺厂于同年4月20日前将装饰材料运到施工地后,A公司于10日内再付20万元。工程完工并验收后10日内,A 公司应付工艺厂25万元,余款在5个月内付清。该工程于1995年8月15日竣工,1996年8月13日经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并同意使用,且出具了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1997年3月22日,工艺厂与A公司达成“等工程决算审核完毕后,把工程款还A公司,A公司即把款还(工艺厂代理人)辛某某”的协议。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于1997年9月25日核定了竣工结算造价。工艺厂承揽部分实际发生材料款及安装费总计为100万余元。1999年7月22日,工艺厂以A公司除预付40万元和在工程完工后付款8万元外,尚欠工程款52万余元未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A公司以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检测所于2001年1月16日制作的检验报告为据,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工艺厂未与其进行过结算,因此,未付款的责任不在己方,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两次合同转让,第一次,是B公司把和工艺厂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订货安装合同涉及的工程转给A公司,此次转让由建设方京北大世界商贸集团作为协调方,总承揽方B公司为原甲方,新甲方A公司和原乙方工艺厂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有效。第二次,是B公司将其对A公司的11.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工艺厂,补充协议中第一条只约定,原甲方(B公司)预付款11.5万元由新甲方(A公司)付给原甲方(B公司)。工艺厂所提转让只有B公司的单方证明,未提供A公司同意转让或B公司已通知A公司的证据,同时,A公司也表示既否认收到过B公司的转让通知,也不同意转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该转让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本案涉及的该笔债权的转让既未通知债务人A公司,也未征得债务人A公司的同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并验收后5个月内付清价款,逾期按银行最高利率计付利息。1995年8月15日工程竣工,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996年8月13日核定工程质量合格,但A公司未在验收后5个月内付清余款。后工艺厂多次向A公司催要工程款,A公司才于1997年3月22日又给付工艺厂8万元,尚欠41万余元,并且双方此时协议待工程决算审核完毕后付款。这样,工艺厂与A公司以合同的方式改变了原来的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付款期限的改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于1997年9月25日决算审核完毕。按照双方于1997年3月22日达成的“待工程决算审核完毕后付款”的协议,A公司向工艺厂偿付剩余工程款的时间应在1997年9月25日以后,A公司在1997年9月25日收到建设方的大部分工程款后未支付工艺厂的工程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A公司于2001年1月16日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工艺厂所作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以此检测报告为证据提出工艺厂供货安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而A公司的这份鉴定材料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此鉴定材料是A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做出的,未经原告工艺厂同意,不符合定案证据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工艺厂承揽的工程业经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工程质量合格,建设方京北大世界商贸集团也未提出质量异议并已投入使用数年。因此,对A公司提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不应予以确认。
相关法律问题
- 房屋买卖期间我想违约应该承担合同上所写的所有违约责任吗 4个回答25
- 只是口头委托,没有书面委托书我代理房主签了售房协议,该合同有效吗 1个回答25
- 应届毕业,刚签了劳动合同,可我又不想去了,要交违约金吗?除此之外还要 1个回答20
- 无委托书由非产权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及应否承担违约 2个回答0
- 违约当事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吗?如果可以,该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4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影视公司批量维权快捷酒店电视设备设置点映影片不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
- 某服装在短视频直播带货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网店使用”XX综艺电视剧明星同款“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8000元
- 一件代发电商卖家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合理来源抗辩成功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