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当事人的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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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扶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绝句起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法律|教育|网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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