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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当事人的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当事人的抗辩权 2013-04-01 09:36:01.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导语: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当事人的抗辩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开始了,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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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扶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绝句起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法律|教育|网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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