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附则
发布日期:2013-04-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五十八条 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九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第六十条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1个回答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49条是什么意思? 1个回答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3个回答
0
- 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个回答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个回答
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中,如何来认定“竣工验收”?
- 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
-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常见法律问题
- “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与电子商务网络直播带货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之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何起诉
- 新公司法施行后控股股东不享有决定权的23个事项
- 最高法示范案例: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除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外,其他人员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损失的,不予支持!
- 网络司法拍卖有哪些信息需要重点关注?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