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锦鲤养殖企业的分崩离析(一审)
发布日期:2013-04-23 作者:110网律师
记某普通合伙纠纷一审案
一、 案件情况介绍
锦鲤体格健美、色彩艳丽、花纹多变、泳姿雄然,具极高的观赏和饲养价值。其体长可达1-1.5米,寿命也极长,能活60-70年(相传有200岁的锦鲤),寓意吉祥,相传能为主人带来好运,是备受青睐的风水鱼和观赏宠物。因此,锦鲤养殖的市场大有可为。
本案的数位当事人,均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便众人集资,邀请广州省水族协会某权威人物合作,约定由我方当事人出资,由某权威人物以技术入股,进行生产、销售等各项管理工作,成立了某锦鲤养殖企业。
按道理而言,锦鲤养殖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当我方的数位当事人,却只闻楼梯响,不闻人下来,眼看着销售额不断增加,约定的利润却不见影子,于是便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查措施,发现了相当多的问题,双方遂起争执。
其后,某权威人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依法分割原告和被告合伙经营的晶莹锦鲤养殖场中的财产;二、财产分割后,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一月内将其分割所得财产撤离晶莹养殖场;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 代理过程
肖健华律师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分析了仅有的案卷材料后发现:我方当事人为了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前后投入了资金约一百万元。但合伙企业的账目混乱,无法得知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并且该合伙企业的场地租赁、营业执照、相关证照的登记人均是某权威人士,一旦分割,我方当事人将面临极为不利的局面,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
经再三研究,本律师发现了对方诉讼策略上的败笔,对方遗漏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诉讼请求:其没有提出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且,对方也没有提交任何有价值的关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证据。
于是,本律师在法庭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应先合伙终止后,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应以终止时合伙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某权威人士未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又没有提供合伙期间财产的有效力证据。而请求分割财产,无理无据。
三、 代理效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我方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某权威人士的诉讼请求。为我方当事人追究其在生产经营期间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争取了时间。
注:一审判决后,对方提出上诉。二审亦驳回了其上诉请求。详见本律师另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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