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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时只是负责放风是否是从犯?

发布日期:2013-04-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blog.sina.com.cn/s/blog_62ea7ac701016n31.html马女士咨询:邻村的周某和于某相约同去盗窃,周某只是在村外车上等候和放风,只有于某一个进村将黄牛盗走,请问周某是否因为不是主犯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而周某与于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左右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因此不能因为周某只是在外放风而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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