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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挪用公款收受贿金 企业蛀虫被判11年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某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部副处长李某,1991年至2000年间,通过苛扣储蓄代办费、挪用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及利用支付业务供货单位货款资金分配的职务之便,先后侵吞公款4.7万余元、挪用公款21万元、收受贿金1.76万元。近日,南开区法院认定李某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依法执行有期徒刑11年。所有违法所得和挪用公款未还部分予以没收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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