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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110网律师
广州律师解读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释义]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相关法律】
《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非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
二、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案例】            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获刑5
法制日报 审计署曾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一案。审计署有关方面今日透露说,日前,该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总经理(正厅级)张桂林犯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张桂林的同案犯、原债券部高级经理吴涛奎,被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同案犯余礼全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1万。另有廖家齐、刘江明等同案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称,私营企业主余礼全、廖家齐为获得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芷泉支行剥离给华融公司成都办的西安银丰项目,虚报注册资本800万元,并专门成立了乐施公司。而时任华融公司成都办总经理的张桂林,则安排其女婿在该公司暗中持股。之后,张桂林伙同吴涛奎与私营企业主勾结、暗中操办,将本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为6644万余元的国有资产,以1100万元转让给余礼全的乐施公司,致使国有资产损失巨大,而乐施公司却凭空获利1084余万元,张桂林和吴涛奎也从中获利。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张桂林和吴涛奎犯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余礼全、廖家齐、刘江明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宣布,对本案中案犯的违法所得108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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