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是否“入户” 现场走访断案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110网律师
黎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认为黎某侵入到住户家中实施盗窃,属于“入户盗窃”,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经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和现场走访,化工厂家属院地下室属联排式地下室,与住户的单元住宅相隔离,其功能是储存物品,不是住户居住的生活场所。黎某潜入牛某地下室的盗窃行为,并非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入户盗窃”。
因黎某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河南省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黎某作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向阳 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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