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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股东的出资

发布日期:2013-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股东的出资。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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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的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1、出资平等主义

2、出资不平等主义

3、基本出资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资本。股份是构成资本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具有可流通性。

二、股东出资的缴纳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违约责任

第28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差额补足责任

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

(一)虚报注册资本

是指行为人在申报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夸大注册资本的数额,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第199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股份或出资证明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业已出资,而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200条、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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