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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股东的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13-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股东的法律地位。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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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商事能力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商事代理行为

司法考试商法:股东

司法考试商法:股票

公司股东分为三类:

投资股东,是指投入资本赚取股息与红利等收益的股东。经营股东,是指为了取得经营企业的权利,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投机股东,一般指短线投资,伺机牟取暴利的股东。

股东的法律地位表现为:

(一)股东享有股权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按其投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权。股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

(二)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中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因公司的种类及股权的性质不同而不尽一致。

(二)股东的义务

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大同小异,股东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公司章程、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认缴股款、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抽回出资以及填补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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