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瓶车被撞受伤,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全赔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经过】
2012年10月某日,李某驾驶电动车沿顾高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肇事方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顾高路由北向西行驶,由于张某在行车途中违反让行规定,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李某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助动车整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肇事方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李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李某因受伤在医院共花去医疗费400多元,交通费200多元,助动车修理费1400元。李某伤好后,本打算就自己实际所遭受的损失与对方协商理赔,但张某不同意,称自己是与被人打工,让李某找公司理赔,但公司又拒不接待李某。李某无奈,想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被侵害后得不到赔偿。于是便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听完他的讲述后,虽然觉得案件比较简单,但还是为他详细的列举了,他该获得的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助动车修理费、鉴定费等一系列合理费用。
于是李某便决定委托本律师办理,由于案情比较简单,便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收取了律师费。双方办理好委托手续后,本律师便调取了与案情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并查明了该肇事车辆挂靠在上海某运输公司,经过分析便确定了诉讼方向:为查明肇事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的关系,我们还是决定将肇事方列为第一被告,将被挂靠费列为第二被告、车辆投保公司列为第三被告。很快法院就对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由于案情简单,侵权事实清楚,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我方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被告曾辩称,护理、营养费太高要求降低,但法庭没有支持被告的观点)、误工费(原告实际上没有误工损失,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家休息三天就继续上班,工资照发,但在诉讼中,我们还是为其争取到了2个月的误工费,这是本案最大的一笔收益)、交通费、鉴定费、助动车修理费以及律师费。案件的判决结果远远超出了李某当时提出私下协商时提出的赔偿数额。可以说本案的结果,实际维护并最大化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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