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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3-05-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神情,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全的范围为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
   
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1、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
    3
、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起诉期限: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
   
诉讼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提出申请;
    3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管辖: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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