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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总则

发布日期:2013-05-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公路运价管理,促进公路运输事业迅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市区公共汽车和涉外旅游车运价,下同)、汽车货物运价、拖拉机运价、其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价、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汽车货(客)运站费收和装卸搬运费收等。
第三条 公路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体现运输价值,反映供求关系,符合国家政策,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合理确定公路内部各种运价之间的比价关系。涉外汽车运价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还要参考国际价格水平。
第四条 运价管理,必须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承、托运双方和旅客的利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按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和公路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公路运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格、市场调节价格三种形式。以国家定价为主,逐步扩大国家指导价格的范围。
第六条 公路运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公路运价工作,研究拟定全国性运价方针、政策、法规、运价规则、运价改革措施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公路运价工作。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的运价率、费率,按照公路运价分级管理权限管理。价格和费收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为准。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运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专业人员,加强公路运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和货主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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