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知识产权律师法国欧莱雅维权一审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5-08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杭州欧莱雅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其与上海美莲妮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化妆品。2005年1月,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包装上使用了英文及中文组合标识“L\'OIYIR莱雅”,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与莱雅公司的“莱雅”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莱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款40万元。2008年3月,莱雅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公证在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34件“L\'OIYIR”牌系列化妆品,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醒目标注“LOIYIR”或“L\'OIYIR”、“莱雅 丽晶”,并在包装底部标明“法国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香港)技术授权、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出品、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
杭州欧莱雅化妆品公司在其域名为www.loiyir.com的网站上大量宣传和推荐“L\'OIYIR”系列化妆品,并称“源自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针对亚洲女性皮肤特点为服务目标的世界级品牌”;“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经过多年的酝酿、精心策划,决定在人间天堂名城——杭州设立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隆重推出‘美丽方程式’品牌——L\'OIYIR”;“LOIYIR是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精心研发的完整护肤精品”。
2008年8月,莱雅公司起诉至法院。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莱雅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L\'OREAL”系莱雅公司的字号,“莱雅”、“欧莱雅”系该字号的中文音译,因此上述商标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已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使用的“L\'OIYIR”、“LOIYIR”商标在字母数量、部分字母的排列顺序及书写方式以及读音上与莱雅公司的注册商标“L\'OREAL”构成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将被控产品误认为来自于莱雅公司或与莱雅公司存在关联。被告使用的“莱雅 丽晶”中的“莱雅”与“丽晶”之间的距离大于“莱”和“雅”、“丽”和“晶”之间的距离,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系“莱雅”之“丽晶”系列。因此两公司共同销售“L\'OIYIR”系列化妆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莱雅公司的“欧莱雅”商标注册在先,杭州欧莱雅化妆品公司使用“欧莱雅”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在后,其在明知莱雅公司及“欧莱雅”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欧莱雅”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攀附莱雅公司商标知名度、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势必在客观上造成消费者误认产品来源或混淆其与莱雅公司关系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考虑涉案商标数量、商标声誉和知名度、影响力、侵权人主观故意、涉案产品种类、侵权时间等侵权情节及后果,以及莱雅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后酌定赔偿额,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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