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空姐海外代购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评
发布日期:2013-05-09 作者:邓世运律师
海外代购偷逃关税,可能触犯走私罪?从事海外代购,确实容易存在逃税问题。海外代购逃税常见有三种方式:常规货物运输、私人包裹邮递、个人携带通关。根据《海关法》对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根据相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旅客如果携带了超过标准的物品,进境时应走申报通道。可见,海外代购如果存在逃税问题,将涉嫌走私。
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将海外代购逃税的行为认定为走私的案例,比如上海首例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刑事处罚的案件于今年2月25日宣判。上海一中院就一起两名80后淘宝店主境外代购700余件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分别处罚金和没收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扬州中院也有相关案例,2011年底,网上代购店主于娟因走私安利化妆品、保健品两吨,被扬州中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认为,就媒体报道的情况,就李晓航一案而言,争议焦点有三:
一、李晓航对走私是否存在主观明知?依法规定,不懂法并非免责的理由,关键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二、李晓航涉案金额的认定。免税店订单中的所有化妆品都被当做走私“货物”计税,其中李晓航自用和送人的“个人物品”很难被准确计算,在难以认定李晓航涉案金额的情况下就对其定罪处罚,显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恐怕是北京高院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
三、如果罪名成立,量刑是否过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适用修正前《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偷逃税额超过50万元属于“特别巨大”,刑期规定要在10年以上。北京一中院认定李晓航涉嫌走私金额是100余万,已经属于“特别巨大”。依法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但是,就李晓航的案情来看,虽然她在未申报的情况下,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但其主观故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一审法院作出的11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此案是否能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经最高院核定,也可以在法定刑限度以下判处刑法,确实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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